聯合線上udn數位閱讀網營運總監/周暐達三,數位出版(閱讀)的產業脈絡台灣過去分別在1995、1999~2000、2002年左右各有一批數位出版的業者進入這個市場。一開始是把多媒體光碟(CD Title)當成電子書,只是這樣的多媒體光碟設計製作門檻過高,市場的銷售也有限,後來出現了一些電子書閱讀器的硬體廠商,可是硬體reader的成本更高、功能又侷限,配套的書籍銷售模式也未能起來。
今日來看,這些努力終究都失敗了。隨著上網人數普及率提高,網路頻寬增加,新的一波數位出版產業,大多數都採取以連線環境為發展基礎,CD、DVD已不是焦點,硬體Reader到2007年的今日也還未成熟,只有以網路為平台,才是目前的主流作法。過去的幾波發展都是由技術驅動,雖然說IT技術對數位出版具絕對關鍵的角色,但只有技術來驅動是無法讓數位出版產業成功,因為數位出版畢竟是以內容為核心的文化創意產業,
內容是王(Content is King)這個基本事實不可動搖。
台灣的數位出版產業要能持續發展下去,此刻最重要的一件事是把整個數位出版產業的產業生態鏈串接起來,由源頭的內容取得、數位加值、發行到讀者,每一個環節都不可或缺,不然只會重蹈過去失敗的覆轍。
3-1,內容商/數位內容商
數位出版的源頭是內容,尤其是內容取得。傳統出版業者在取得書籍的刊行版權時,通常都沒有簽署和數位著作權(電子版權)相關的權利取得,因此出版社最寶貴的出版資產往往無法以數位的形式來發行。即使有部份出版社具有前瞻的眼光,打算與作者簽訂數位著作權,但這個領域可沒有什麼前例或約定俗成的授權費(版稅)可循,作者或出版社可能都會誤判了數位出版的成本。他們多半會以為數位出版雖不容易,但成本很低──這是錯的,數位出版是省了印刷費,但卻有其它成本,如數位版權保護(DRM)及數位版文本的製作成本。
數位內容商除了要取得內容適當授權外,還要考慮自己的角色:究竟是當個單純的內容提供者(內容仲介商、內容經紀人),把公司經營焦點放在「內容授權」的取得、販賣、有效經紀上,或是要涉入數位內容的製作與加值?畢竟要進入數位內容製作,就需要完全不同的能力,公司的人才與成本都要增加相當規模。
然而,不論要不要進入製作的領域,多方面了解數位出版產品的表現形式,將所有取得的內容都完善地數位化,以開放格式(如XML)儲存管理數位內容檔案等,這些基本功都得做足。
PS. 所謂內容授權的紀經,也包括了數位內容產品進一步的衍生商品。
PS. 內容的取得不限於專業的作家,也包括一般有相當品質的網路創作者(bloggers)。
3-2,數位內容加值商
台灣出版業的最大資產就是過去數十年來累積的大量優良書籍,以及優秀的出版從業人員。目前仍然看不出數位出版內容能由台灣傳統出版業者以外的其他業者來驅動,或許有一些網路業者、IT廠商試著要進入這個市場,但若沒有把傳統出版業者既有的豐富資源銜接起來,最多只能有一個漂亮的空殼。
台灣的出版業者,百分之九十的規模都太小,無法自行解決數位出版的設計與製作門檻。這不僅僅是人才、成本及專業領域的問題,還有更大的出版品的出版格式問題(是用Adobe的系統、Microsoft的系統、Zinio的系統、北大的系統,還是其它…),這
出版的檔案格式會影響到數位版權保護平台以及銷售平台的選擇。數位內容加值商對於多媒體呈現形式、讀者界面、互動閱讀的設計、各種數位文本的特性…等,要有相當的專業。
同時,對內容本身也要有相當的掌握度,才能把來自紙張的內容轉製成優秀的數位出版品,必要時還要原生加值的內容(例如配樂)。
數位內容加值商有時會與上游的數位內容商整合在一起,有時卻會包括在下游的數位內容發行商,或者完全獨立也可。它的競爭力表現在創意及效率兩個關鍵能力上。3-3,數位內容發行商
數位內容發行商簡單來說,有點像現行的網路書店,它要協助將各出版社的數位出版品銷售出去,
解決物流、金流、客服的問題,同時也要有極強的行銷與銷售能力。不過,數位內容發商要做的不只這些。由於銷售的不是實體物品,而是一個一個的電子檔案(有時連檔案都沒有,只是一些提供串流閱讀的資訊),
他必須提供相對不同的客服(解釋為什麼要有DRM、為何有電腦系統的限制、為何要安裝特定reader...),相當程度上要對讀者進行不少的宣導與教育。讀者購買電子書,在這個時間點很少是因為電子書內容的獨特性(只發行電子版的書籍仍然很少),而是因為價格或是其它的便利性(例如不佔容間、購買後可立即下載閱讀、電子文本本身可以全文檢索或是有多媒體聲光等),
因此數位內容發行商有必要加強這部份的服務,例如udn數位閱讀網提供線上的「數位書房」服務,可讓讀者即使人在歐洲的某一城市落腳,只要能上網,也可以在旅館提供的公共電腦上閱讀自己已購買的電子書)。最後,最重要的一項大概就版權保護機制
(DRM)了。
對讀者來說,這個DRM的運作最好是盡可能隱藏起來,讓讀者完全不受到干擾;但對出版社來說,DRM的運作又要值得信賴,並且保護的方式符合銷售的授權範圍,不論是防止電子書整個檔案遭到散佈,或是電子書中的文字、圖片的防止複製。數位內容發行商的路還很長,必須隨著市場的需求變化而不斷改良自己,不論是以點數制來銷售單篇文章、經營電子書的讀書俱樂部,或是根
據銷售的對象不同(個人、圖書館、企業、政府單位)而開發出新的銷售模式。3-4,讀 者
讀者是數位出版產業最後的審判者,也是一切努力發展的目標:內容商紀經的任何內容,都是因為有了預設的讀者群;內容加值商也是為取得讀者閱讀習慣的認同,而費盡心血設計與製作;數位內容發行商則採取一切手段讓讀者找到他們想要的書,並設法讓讀者輸入信用卡卡號。但讀者也有他自己的困擾,市場上免費的書沒版權,品質又差,有版權的書(華文)卻又少得可憐,在這少得可憐的書報雜誌中,又分屬幾家不同的發行銷售平台──要買電子書的讀者,要很辛苦的去尋找、適應這個還很不成熟的市場生態,還要有相當的數位技能(電腦操作能力)才行。
人們都說,最好的科技來自人性。但在電腦螢幕上閱讀,究竟人不人性?什麼樣的閱讀操作才符合習慣(翻頁flip、捲動scroll或超連結click)?影音多媒體愈多愈笨重,那麼文字與多媒體的黃金比例該是多少?智慧有價,但讀者花了錢,版權保護應該只做什麼而不做什麼?讀者既是消費者(consumer)也漸漸參與創作(producer),合體後成了創造性消費者(prosumer)。
電子書在提供單向閱讀的同時,是否也要開始考量多向互動式的閱讀可能?閱讀、分享、討論、創作,未來這所有的行為都會變成「新閱讀」不可分割的一部份。或許,是不是部落格不重要,有創作才重要;是不是商業出版不重要,有出版才重要。面對這樣的讀者,數位出版產業應該也要有與之進化的發展。